第728章 太子(2 / 2)
朱以海更加倾向的是完善律法。法律是底线所以这条底线必须划好划好线后对于朝廷官府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而对大明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新法更全面更系统除了诸司法部门参与修订内阁、六部、总理处、翰林院、詹事府等诸部门都参与其中以及五品以上实职官员都要求提意见甚至每版初稿也都是要给所有官员公示接受他们的建议的。
最终完成的正式稿也还要公示天下接受百姓的建议。
在大明法典完成后还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的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甚至要附加相关真实桉例说明疑义撰成律疏。
特别是在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上提供判例。
《大明法典疏议》附于《大明法典》后颁行制订新法的同时还做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并提供典型判例给实际司法审判提供便利也堵塞漏洞避免岐义争端。
民法刑法行政法军法等等相关一次到位。
有了这些全新的律法标准以后上上下下官吏士绅百姓行事也就更有准则可依。
一些重要问题直接写入法典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比如对于奸罪中的强奸、通奸等罪处置也更严格。
秦朝时私通是重罪定以极刑且人人可以得而诛之杀之无罪。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代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添了宫刑对通奸男人阉割比死好点。
唐朝相对开放所以私通成了轻罪通奸男女各徒刑一年半有夫者也不过两年。
元朝则又改为重刑允许私刑本夫可以捉奸还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女人还要剥衣受刑。
明朝在私通这块上基本沿袭明朝允许本夫捉奸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通奸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还多了三杖同样沿袭去衣受杖
现在制订的相关律法奸罪这一条下他们列有通奸、刁奸与强奸刁奸就是you奸无论有无丈夫俱杖一百。
对于通奸他们拟先杖一百然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但不准卖给奸夫。
朱以海对于奸罪这一条觉得不够完善允许私刑甚至允许当场杀人还是有些不太适合他建议的是允许捉奸但不得私用大刑更不得杀人捉到通奸的狗男女揍一顿是可以的但首先必须得是奸夫淫妇的丈夫、妻子本人才行其它人不能私刑而且打一顿可以但不得造成重伤、残疾更不许打死也不许浸猪笼什么的。
其次通奸的男女杖一百外还要有其它处罚奸夫要罚银流放有公职的要夺职除籍并听其妻自愿是否离婚如离婚必须给其财产补偿要给赡养费等。
通奸的淫妇则杖一百外直接判离所有财产归其丈夫有孩子的也归其丈夫并要处以流放边疆充军。
对于男人刁奸、强奸的则只处罚男人保护女人不仅杖罚犯罪男人还要处以宫刑并流放边疆为奴同时要给予受害女子财产补偿。
对这些奸罪当事人丈、夫妻子可以捉奸也可以打但不能打出重伤、残疾更不能非法囚禁折腾、杀死否则超过界线也是要依法处置以伤人、杀人罪处置但可罪减一等处。
通奸杖百罚银、流放刁奸强奸甚至处以宫刑还要罚银、赔银加流放。
不过朱以海特意要求加上一条未婚的男女不算通奸罪而是以有伤风化罪等其它罪名处置基本上也就是处以杖刑最多是一到三年徒刑。
而任何一方有家室则仍构成通奸罪只是没有配偶的那方处罚的较些改为一到三年徒刑。
通奸就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事带刀捉奸也是允许的至于说刁奸强奸那就是刑事重罪必须严惩。
抓到定罪后先割一刀宫刑。
而其它诸如对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都有专门条例对百姓诉讼告状甚至是告官等都放开了一些限制以保证公正。
皇帝的要求摆在那大臣们根据这个立法思想来完善条例、解释但搞了几年现在还没完成已经改了好几稿虽然每次都有进步但还总是差一些。
朱以海如今特别让太子挂名总揽法典编撰其实也是给太子立功立名同时也是借此机会让太子更多锻炼。
“你把心思都放到大明法典和大明律疏上去抓紧一些朕给草稿的批复你们要认真考虑尽快修改等端午后你先一步去北京。
朕待秋后去北京过中秋节。”
弘甲还想劝说朱以海不要废后朱以海拍了拍他的肩膀“这话朕不希望再听到都是为了你好也是为了大明江山。
你要真觉得愧对她们母子将来记得你之前给朕发下的誓言以后你亲自把老九带在身边教导将来他去永宁建藩多善待他几分。”
朱弘甲提出给老九选个更好些的地方建藩。
“不就永宁哪也不能改他离远些是福明白吗?”朱以海语重心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