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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回 心易古,花忆容(四十四)(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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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唐时,对凡处以流刑的,一律附加杖刑。

后晋时,又创刺面之刑,将刺面与流配结合起来,合称刺配,但是那时刺配仅为刺面与流刑两者合用。

北宋时,统治者又实行折杖法,以杖刑代替原来的苔、杖、徒、流四种刑罚的执行。但同时又沿用和发展了后晋以来的刺配之刑,作为对死刑的宽宥。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

宋代的刺配按罪轻重的不同而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凡犯重罪的,就把字刺得很大,而且根据不同的罪行,所刺的形状也不一样。如,宋朝曾规定:凡犯盗罪,刺环于耳后;处徒刑、流刑的刺方形;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移于面,“径不过五分”。后来又规定,“凡强盗抵死特货命之人”,在额头上要刺强盗二字,余下的字分刺两颊。所刺内容除“选配某州(府)牢城”外,也有把其犯罪事由等刺于脸上的。到了配所后,所服劳役的种类很多,而大量的是充当军役。服役也没有一定的期限,因为宋代大赦多,几乎每两三年就有一次。每次大赦,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将配役者的情况上报,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或服役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释放回家;而罪行严重的,则要终身服役。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为对死刑的宽宥,但在后来的实际执行中,范围日益扩大。

宋真宗时,刺配之罪共46条,到孝宗时,已增加到了570多条。实际上对许多死刑以外的犯罪也大量适用刺配,以至出现了州郡牢城营中刺配犯人额满甚至超额的现象。地方的司法官吏也滥施刺配之刑。北宋末年,金兵南下,草莽群雄奋起抗金,他们中不少人是罪犯。南宋建立后,他们接受了朝廷的封号,先后入朝。但在朝觐皇帝时遇到难处,他们大多脸上刺有金印,按法律规定,罪犯不得入朝。为此,宋高宗于1144年发布诏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烧之人,许入见。”

滥用刺配之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罪犯的处罚,因而遭到不少有识之士的反对。有人主张应减少刺配刑的使用;有人主张完全废除,但均未被朝廷采用。

刺面之刑更是成为所有沦入牢狱之中内心无法抹去的痛。

柳闻风不想在生死时刻遇到故人,两人之间交情非浅,只是不知遭遇怎样的变故,邱断刀完全变成另外一个人,卸下斗笠,谈及昔日情分,石洞内的气氛缓和许多,只是依然可以感受到从邱断刀身上发出的杀意。

柳闻风道:“当日虽然错手杀死一人,不过确是为了自保,明明已经结案,为何无缘无故会增加刑罚!弄成今日这个样子。”身为锦衣卫柳闻风自然清楚邱断刀额头上刺青的含义,终身囚禁,除非遇到大赦,不然只能在暗无天日的牢房内度过余生。

邱断刀冷哼一声,“我也想知道为什么,这些已经变得不再重要,从此再也没有邱断刀,有的只是黑袍人!”邱断刀脸上尽是冷漠,从始至终弯刀始终指向柳闻风所站的位置。

柳闻风叹口气道:“能在这里遇到故友也算是一场缘分,柳闻风答应你,如果能够回到京城必然会全力追查还邱兄一个公道!”

邱断刀头慢慢低下,“谢了!”

朱允炆道:“这又是何苦,只要这位义士可以弃暗投明,本殿下可以替你洗脱冤屈!”

邱断刀冷笑,“洗脱冤屈,重新来过!只能等下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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