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三十八章 有喜备案制度(2 / 2)
如果说以前的周王朝的敌对势力、周王朝的前朝商王朝残余势力,对于周王朝还是有着一定的威胁,但是经过那些依附于周王朝的敌对势力、周王朝的前朝商王朝残余势力的小团体的改换门庭之后,周王朝的敌对势力、周王朝的前朝商王朝残余势力对于周王朝的危险性、已经减低到到一个相当安全的地步。
因而,当时的天下共主周王朝的大王周灵王姬吉吉的投资赚了个盆满钵满。
因此天下从此以后进入太平时期。
所以,许仙很是纳闷自己的侍卫那样“报报报……”的大声叫喊究竟是为了什么?
“说时迟那时快”,许仙的侍卫姬洪洪很快就奔跑着跑到了许仙的面前。
姬洪洪单膝跪下,然后报告说道:“启禀大王,王后有喜!”
这个又是怎么样一回事?
原来那些贵族老爷生怕一不留神就成为了“便宜老爸”,就建立了妻妾有喜就要备案的制度。这样的话,通过计算时间,那些贵族老爷就可以知道自己的三妻四妾肚子里面的孩子,究竟是不是自己播种下去生根发芽的结果。毕竟,如果某某某贵族老爷如果一年的时间都没有和妻妾同房,但是这位贵族老爷的三妻四妾中的某某某妻妾的肚子还是大起来了、那个就几乎毫无疑问的证明了是其他人做好事、为人民服务在那位贵族老爷的妻妾那里播种了不是?
所以,这个有喜备案制度虽然不能够保证预防效果百分之百,但是也不是完完全全的没有效果不是?
就这样,这个有喜备案制度就延续下来了。而且大家都是这样,某某贵族老爷非要改变,反而容易引起其他其他的贵族老爷的笑话不是?
如果证明真的有其他人做好事、为人民服务在某某某贵族老爷的妻妾那里播种,那事情可就不得了了。
其他人做好事、为人民服务在某某某贵族老爷的妻妾那里播种、那样的事情在我国有一个非常通俗的说法叫做“通奸”。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双方在谈婚论嫁之前发生性行为。
在古代,由于这一方面的道德观念相当强的,因此.政府有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等**行为。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史记·始皇本纪》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可见那个有喜备案制度还是非常非常的必要的。
因此即使是许仙的三个平妻(实际上是王后)姬美丽、姬艳丽、姬娇丽都是当时的天下共主周王朝的王室女子,是货真价实的公主也是一样要遵守有喜备案制度的。
不过,许仙对于这个过来报喜的侍卫姬洪洪还是有些不满。许仙在心里面寻思着:“看来以后需要对这些侍卫进行一下相关方面的培训,免得以后又把人吓得一惊一乍的!”
不过,姬洪洪接下来说出来的消息却是使得包括许仙在内的几乎所有人全部目瞪口呆。
过来报喜的许仙的侍卫姬洪洪究竟说了什么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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